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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开展优生服务的内容包括:宣传优生优育科普知识;开展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提供优生咨询指导;做好早孕和妊娠期间随访服务;及时录入优生服务信息。目前,我市共有7个国家试点和10个市级试点区县正在开展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开展避孕节育服务的内容包括:宣传避孕节育科普知识;指导育龄群众知情选择和正确使用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方法;免费发放避孕药具;随访避孕药具使用效果和监测不良反应;组织或开展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开展计划生育手术术后随访和经常性随访;组织开展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断、治疗;做好避孕节育服务的信息录入和效果分析。
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开展生殖健康服务的内容包括:宣传生殖健康科普知识;为群众提供生殖健康咨询指导;开展孕环情监测、生殖健康普查和常见生殖道感染疾病的诊治或转诊;随访生殖道感染疾病治疗效果;录入生殖健康服务信息,分析群众需求,有针对性地服务。
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开展的家庭保健服务内容包括:宣传家庭保健科普知识;在中学、大中专院校开设青春期健康讲座;为育龄夫妇提供新婚健康、避孕节育、生殖健康、优生优育等咨询指导;开展中老年保健知识讲座,提供更年期保健、生殖健康和中老年常见病多发病预防等咨询指导;开展中老年常规健康检查;做好随访服务、信息录入和效果分析。求计划生育信息报送工作的信息范例 刚接触不太懂 每月3条的那个
计划生育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即按人口政策有计划的生育。我国开展计划生育的基本方针是坚持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通过开展全民性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教育和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科普知识教育、有针对性地提供有效的教育、信息、咨询服务,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提高广大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依靠科技进步,及时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和优质的计划生育生殖保健服务,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在计划生育、生殖保健领域日益增长的需求;为了帮助解决群众实行计划生育存在的实际困难,国家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给予必要的奖励,制定优惠政策,推动有关部门制定有利于计划生育的相关社会经济政策,通过多种途径,建立有利于计划生育的社会保障制度。
坚持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修订)
一般来说可以以简报的形式报送,如计生相关的会议,计生奖励扶助措施,计生宣传活动的报道等,至于简报,到处都有格式,照格式就行了。
例文
近日,XXX党委政府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相关文件精神及XXX重要讲话精神,在全X上下齐心协力、攻坚克难、摘帽升位的紧急关头,XXX党委政府高度统一思想,加强领导重视,在全X范围内开展起了轰轰烈烈的计生宣传攻势,在全XXX范围内掀起了普及计生知识的热潮。
据悉,该XXX预计在宣传工作中投入的资金达到XXX万元。在该XXX范围内新建永久性计划生育宣传标语XXX条,与此相应的是在各村的广播宣传上加大监督力度和执行力度,每村必须播放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优生优育的科普知识,广播工作要建立工作手册,使宣传工作有理可查,有数可依。这将大大增强育龄群众的法制意识,进一步加强群众知法、遵法的自觉性,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职员紧迫意识、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户籍或者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公民有合法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第四条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坚持与发展经济、帮助群众勤劳致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坚持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依靠宣传教育、科技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逐步增加投入,增长幅度应当高于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保证计划生育工作的正常开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贫困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给予重点扶持。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第七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和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二章 生育调节第八条 实行计划生育证制度。凡要生育的夫妻,应当申请领取计划生育证:
(一)生育第一胎的,在分娩前,凭结婚证、户口簿,以及夫妻双方单位或者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的证明,经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发给《一胎生育证》;
(二)夫妻婚后满5年未怀孕,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鉴定一方患不孕症,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并要求生育的,按本款第一项的规定申请领取《一胎生育证》;
(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申请再生育一胎的,凭夫妻双方单位或者所在村(居)民委员会证明以及结婚证、户口簿和生育情况等相关证明材料,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后,领取《再生一胎生育证》;其中夫妻双方是农民的,可由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并发证。
对在现居住地生活1年以上的因婚姻关系形成事实迁移的人员,经户籍所在地出具生育情况证明,可以按照现居住地的生育规定执行。第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在领取《再生一胎生育证》后,可以怀孕并再生育一胎子女: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生育1个子女的。
(二)独生子女死亡的。
(三)只有1个子女,该子女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设立的技术鉴定组织确诊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四)一方为革命烈士亲生独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只生育1个子女的。
(五)一方在煤矿井下连续从事采矿作业5年以上,并仍在从事煤矿井下采矿作业,只生育1个女孩的。
(六)双方均为少数民族,且居住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只生育1个子女的。
(七)归侨、侨眷或者在本省定居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其子女均在国外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定居的。
(八)双方均系华侨,一方回国时间在6年以内,只生育1个子女的。
(九)再婚夫妻一方再婚前只生育1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十)双方均为农民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只生育1个女孩的;
2.男方到无兄弟的女方家结婚落户只生育1个子女的,但女方姐妹有2人以上的,只能准许1人;
3.一方为独生子女,且其父亲或者母亲亦无兄弟姐妹,只生育1个子女的;
4.男方的兄弟均无子女并已丧失生育能力,只生育1个子女的。
(十一)省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
前款除第二项、第七项规定外,再生育一胎妇女的年龄不得低于25周岁;再生育一胎的间隔期不得少于4周年。生育妇女的年龄超过28周岁的,再生育一胎的间隔期可缩短至2周年。
双方原均为农民,后转为城镇户籍,属本人要求转的,自转为城镇户籍之日起1年内可按农民对待,依法办理《再生一胎生育证》;属政府统一安排转的,自转为城镇户籍之日起3年内可按农民对待,依法办理《再生一胎生育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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