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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简到繁,由易到难”应该是水土保持生态补偿制度探索和实践的一个基本原则。理论上,一切消费水土保持生态效益的单位和个人都属于生态补偿的主体,但考虑可操作性,仅从上述“相关利益主体”论述。
一、中央政府
中央政府作为建设者和管理者,已在保护区建设的前期,对中央政府的补偿方式是政策的切实贯彻执行,建设计划的逐步实现。补偿途径是水土保持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组织)的检测结果,以及新闻信息单位的报道。在保护区建设的中后期,补偿方式是保护区建设资金的逐渐减少,保护区建设的目标的逐步实现,对于能够产生经济效益的保护区还包括税收增加,也成为对中央政府的补偿方式。
二、区内地方政府
预防保护区内的政府作为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的建设者和管理者,采取补偿方式可以是颁布、制定有关的政策,设立专门部门,下拨专项资金,赋予特殊权利等。补偿途径是颁布政策措施。
受损者时,从受偿者的角度,当预防保护区政府作为中央政府应给与其采取其他发展经济的政策优惠、税收优惠、项目支持以及资金支持等。
三、区内居民
作为损失者的预防保护区内的居民,接受补偿的主要方式有经济补偿和智力补偿。即在保护区建设的初期对受损居民进行经济补偿,同时还应该积极地引导当地居民将经济来源转移到非农领域,依靠其他方式方法,例如对当地居民进行技术培训等。可以通过中央政府的转移支付和受益区政府横向转移支付,以及地方政府组织的免费的技能培训等方式实现。
作为受益者,保护区内的居民,接受补偿的方式也是多种多样的。比如,居民克制自己的行为不再破坏保护区内生态环境,对区内资源实施科学的开发利用以及积极宣传保护生态环境、遏制水源流失的行为都应该算是对保护区的补偿。补偿的具体形式就更加多种多样了,收益居民可以对有破坏保护区环境的居民进行说服教育,设立民间团体开展水土保持等工作。
四、区内企业补偿实现的途径和方式
预防保护区内企业若为利用者时,应该对保护区有所补偿。补偿的方式可以是按时支付一定的费用给保护区管理部门用于保护区的建设和发展,比如三江源保护区的旅游企业可以从年营业额中按照一定比例提取管理费用给保护区管理部门。其次还可以主动承担一定的保护区建设责任,如该旅游公司承担清理保护区垃圾的责任等。此外还可以是生态租赁的方式。生态租赁方式是指保护区生态环境由政府主管部门培育和管护,旅游企业向林主租赁良好的生态环境,每年向保护区主管部门支付生态租金。
预防保护区内企业若为损害者时应该对其造成损害支付成果。例如采用惩罚性的补偿方式,开发新的景区缴纳一定的开发费用,或者负责新景区沿线的水土保持综合防治等等。
五、区外地方政府补偿实现的途径和方式
在重点预防保护区外的地方政府(即下游地方政府)均是保护区建设的受益者,补偿流是区外地方政府向预防保护区内补偿。补偿的方式可以是资金补偿,即由受益地方政府支付一定的资金给保护区内政府用于保护区的水保生态建设,如滦河下游的天津、唐山对滦河保护区内政府支付一定的资金用于保护区的建设和发展;补偿方式还可以是实物补偿,即由受益地方政府主动承担保护一定的建设任务,如大兴安岭预防保护区下游的吉林、辽宁等地可以每年承担一定数量的植树造林工程,以巩固大兴安岭预防保护区的生态功能。此外,受益地方政府还可以进行产业补偿,即根据需要,将环境友好工业、生态旅游、绿色农业等新产业、新能源的发展列为重点支持范围。如引导受益区城市与调水源头区的地方建立对口帮扶交流,通过技术交流、人员培训、生态标志产品的“绿色”销售通道、异地开发等,引导沿线经济发达地区来投资,促进水源区保护地的经济发展。此外还可以是智力补偿等其他方式,总之补偿的目的是使受益的区外地方政府对所得效益买单。
六、区外企业补偿实现的途径和方式
保护区外企业是保护区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的受益者,因此应该对保护区进行补偿。补偿的方式可以是支付一定的费用给保护区管理部门或者承担保护区一定的水土保持生态建设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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